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人,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案情简介:被告人伍某和陈某文(另处理)与被害人陈杰某、康某等人长期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其后,怀疑陈、康二人在赌博中有“出千”骗钱的行为,便于2012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纠集了被告人李某等人到本区市桥街繁华路番山商贸城门口,将二被害人挟持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布匹市场附近,对其进行拘禁、殴打,并强迫二被害人叫家人帮忙退赔赌款。待被害人家属退赔合共人民币49600元后,才将二被害人释放回家。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回被害人康某8579元,退回陈杰某13021元;被告人伍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康某11121元,退赔被害人陈杰某16979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李某是从犯,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3、被告人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积极退回相关的款项;4、被告人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款项实施非法拘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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