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柯某松,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10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案情简介:2010年8月17日下午2时,被告人刘某村、朱某奇、柯某松与朱某智经合谋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中银大厦附近的停车场,由被告人朱某奇负责撬被害人谢某的摩托车(价值1100元),被告人刘某村、柯某松与朱某智则负责把风和将车开走,因未能打开防盗锁而未果。后公安机关根据监控信息,将被告人刘某村、朱某奇、柯某松与朱某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柯某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点评: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轻,律师提出几点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关键是律师在庭上提出让被告人回家过春节的几点理由,主审法官考虑后认为有理,说请示领导后再宣判,当天下午宣判,被告人在大年三十日出狱,在卿律师十年的刑事辩护中第一次见到刑期以天来计的,虽然本案刑期不长,但能否让被告人出来过春节是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都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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