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祥,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东城乡人。因本案于2011年9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案情简介:2011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某祥与曹某华、黄某华经合谋后,租乘一辆粤BP116B小车去到本区沙湾镇中华大道553号汇荣烟酒行内,通过“调包”等手段盗去该店硬盒中华牌香烟4条、硬盒玉溪牌香烟3条、硬盒金色装芙蓉王牌香烟2条、红色硬盒五叶神香烟1条、蓝带马爹利洋酒3支、轩尼诗XO700ml洋酒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7899元),后到广州市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雷某祥分得900元。
2011年7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某祥与另一名男子经合谋后,去到本区桥南街汇景大道177号便利店内,通过“调包”等手段盗去该店芙蓉王牌香烟2条、HTClegendA6363X型手提电话1台及蓝带洋酒、名仕马爹利洋酒各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625.4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没有盗窃蓝带洋酒,物价鉴定应扣除蓝带洋酒的价值。另外,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
主任:王亚春
手机:139 2233 0269
电话:020-31193802
网址:www.gjgjls.com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福北路398号(番禺区看守所、南沙区看守所正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