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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王某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4个月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1 1 1刑初xx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xx市,文化程度大专,住黑龙江省xx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 8年4月1 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 8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 2018]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 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 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白云区xx路xx市场门口,因琐事与汤某龙发生争执,遂用拳头将汤打伤。经鉴定,汤某龙的伤势属轻伤二级。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2.本案事出有因,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也被殴打轻微伤,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王某已由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113000元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 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白云区xx路xx市场门口,因琐事与汤某龙发生争执,遂用拳头将汤打伤。经鉴定,汤某龙的伤势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王某家属已代为赔偿汤某龙11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病历资料,鉴定韦,被害人汤某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许某成、古某辉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 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最终导致受害一方轻伤二级,在被告人被刑事拘留的37天内,受害一方又不同意调解,被告人家属经朋友介绍已经委托了律师,但家属感觉律师在谈赔偿方面及办案方面经验有所欠缺,但碍于朋友介绍的又不方便解除合同,被告人被拘留一个多月后,其母亲非常急,儿子是工厂的得力帮手,儿子不在工厂,每月损失近十万。其母抱着试试的心态约卿律师当面咨询,听了卿律师的解答后,认为卿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比较有经验,当天不顾其他亲人的反对,委托卿律师团队办理该案。卿律师认为该案情节、手段都比较经微,于是约受害人商量赔偿事宜,经多次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达成赔偿协议后,卿律师又与公安、检院,法院沟通,加快案件进展,最终卿律师接手二个月即开完庭,最终法院判决后被告人10多天即出看守所,由于考虑到被告人户籍在东北,判缓刑需回原籍报到不方便,所以建议法院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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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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