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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粤018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襄阳市xx村。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某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1 5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夏某华、任某荣、王某水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某公路某火车桥路段向右转弯时,因转弯过急致使夏某华、任某荣、王某水从车上跌落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华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罗某逃离现场。同年5月5日1 1时许,被告人罗某被抓获归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指控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罗某承认控罪,但辩称其并未逃逸,事故后,其第一时间查看、询问伤者,伤者说头痛;后伤者的老板前来现场,与其老板商量,并打了120,其同事叫其回去工作,其才离开现场。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其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结果加重处罚的情形,事发后,被告人的老板已向被害人支付了足额的医疗费,经过医院治疗,被害人已恢复健康,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害人没有经过被告人的同意便登上被告人驾驶的载货三轮车,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 5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夏某华、任某荣、王某水,行至广州市增城区x公路x火车桥路段向右转弯时,因转弯过急致使夏某华、任某荣、王某水从车上跌落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华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证人李某文已支付了被害人夏某华医疗费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于2017年4月8日1 7时50分向公安机关报警。

2、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2017年6月23日,公安民警传唤被告人罗某到案。

3、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某的身份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情况。

5、关于第44012421078xxxxx6号道路交通事故的更正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更正涉案车辆的信息。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三轮摩托车的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灯光系性能不合格。

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全国机动车/驾驶入信息资源库、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车辆的情况,被告人罗某只持有Cl驾驶证。

8、穗增公(司)鉴(伤)字[2017]C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夏某华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0、视频资料说明、视频截图、视频观看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

11、收据、申请书,证实证人李某文已支付了被害人夏某华医疗费14万元。

12、被害人夏某华的陈述:2017年4月8日1 5时1 5分许,我帮老板王某装了货(布碎),然后把货物卖给李某文,我乘坐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送货。当时,王某和李某文的妻子叫我上了三轮摩托车。路上,有1辆车驾出,罗某突然向右拐,我被甩了下来,头着地,我坐在地上,头感觉很痛。李某文就站在他自己的档口门口。一会,他们都走了。之后,我老板王某拨打了120,救护车到现场,我上了救护车不久就昏迷了。我记不清楚当时具体是谁先走那个后走。我也不知道肇事三轮车是谁开走的。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罗某就是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男子;指认了涉案车辆的照片。

13、证人任某荣的证言:李某文是我的丈夫,罗某是我的工人。2017年4月8日1 5时许,我叫罗某开三轮摩托车搭载我和1名工人去王某档口拉货。拉完货后,王某叫了他的1名工人和我们一起去给货过磅。王某的工人坐上了罗某开的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瑶x火车桥下坡路段时急转弯,刹不住车,车上3人从车上摔下来,我和我工人受了店外伤,王某的工人就说他头痛。我电话给王某说他的工人摔伤了。出事后,我就回档口了,在路上,我遇到了王某,我叫他快点过去现场。后来,我丈夫李某文也过去了现场。一会,李某文回来说王某的工人伤的有点重,王某已报了120。我离开时,罗某和三轮摩托车都在现场。事发后,罗某没有离开我们档口。我们已为伤者垫付了14万医疗费,伤者已经出院了。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没有上牌的,车上挂得牌是假牌,是为了方便加油。

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罗某就是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男子;指认了涉案车辆、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

14、证人王某水的证言:我和罗某是在同1个档口工作的。事发时,我也坐在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我比罗某先离开现场,三轮摩托车还在现场。事发后,罗某一直在档口上班。

经辨认,其指认了涉案车辆、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

15、证人王某兵的证言:我和罗某是在同1个档口工作的。2017年4月8日1 5时25分许,我行至事故现场附近,看到罗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拉着一车货,货上坐着3人。之后,罗某右转弯下坡,此时,车上的货物及乘客一起掉了下来。我便走过去帮忙扶起我不认识的那名男子,该名男子只是说他头痛。他也没有流血。老板娘爬起来后便走路回档口,之后,王某水也走了。十几分钟后,王某到场。当时,我和罗某都在现场。之后,王某拨打了120。后来,李某文叫我们去做事,在救护车到场前,我和罗某走路回去了档口。当时,王某打电话给我们老板娘,老板娘说让王某先带伤者去医院看,看完再说。事发后,罗某一直在档口上班。

经辨认,其指认了涉案车辆、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

16、证人李某文的证言:我是罗某的老板。201 7年4月8日下午,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工人开档口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便去现场,看到1名伤者在现场,罗某站在伤者旁边,三轮摩托车不见了。我在现场没有停留便立即回仓库了。回到后,我便叫我妻子打电话给王某。后来,王某要我们一起送伤者去医院,我说让他带伤者去医院看一下,到时怎么处理再说,我们支付了医疗费14万。

经辨认,其指认了涉案车辆的照片。

17、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夏某华的老板。2017年4月8日1 5时30分许,我接到购买我货物的档口老板娘的电话,她说夏某华从三轮摩托车车上摔下来。我便去事故现场,看到夏某华受伤坐在地上,还有王某兵在那里,三轮摩托车不在现场。我便打120了。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无号牌的,也没有其他合法手续。罗某有小车驾驶证,但没有三轮摩托车驾驶证。

1 8、被告人罗某供述:我只有Cl驾驶证。2017年4月8日15时30分许,我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新塘x那里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和老板娘去客户处装货,装完货后,客户要求伤者去过磅。在经过环城路转弯时,伤者从我三轮摩托车上摔了下来,伤者并没有明显的伤痕,只是说头晕。后来,客户过来了,拨打了120,并把伤者送去了医院。我同事到场把车开走了,我便回到李某文的档口。

经辨认,其指认了作案现场、涉案车辆、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

关于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并未逃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夏某华并无明显外伤,被告人罗某在现场等候被害人夏某华的老板王某前来处理,后王某拨打了120,同时,证人王某已与被告人罗某的老板任某荣、李某文商量过如何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罗某被通知回去档口做事,直至被抓之前,被告人罗某一直在档口工作,并未离开,其并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罔顾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而逃离现场,其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夏某华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夏某华因工作需要,由其老板王某安排前去被告人罗某档口处过磅,当时,被告人罗某的老板证人任某荣也在现场,知情并同意被害人夏某华上被告人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交通事故过程中,被害人夏某华亦无过错,因此,本案中,被害人夏某华并无过错,该事实亦有其他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截图等证据印证。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证,且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罗某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前述)。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夏某华已花费的医疗费已得到了赔偿,对被告人罗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论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7年6月23日起至201 8年6月22日止。)

 

 

案件点评:

该案罗某被指控涉嫌交通肇事罪,并认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卿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分析研究后,一致认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逸,因为一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话,最低判三年,另一方面,律师想促成被告人罗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谅解,但由于罗某家条件困难,罗某的老板又拒不赔偿,最终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但总的来说在没赔钱的情况下,判一年已经很好的了。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卿爱国

手机:139 2233 1600

电话:020-38399608

网址:http://www.qinaiguo.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7楼711室(冼村旁)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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