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未检未刑不诉[2018]xx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外号“黄某美”,女,xx岁,2 0 xx年xx月2 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 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人,户籍地为xx县xx村xx号。因本案于2 01 7年1 2月2 8日被刑事拘留,2 0 1 8年1月1 1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 0 1 8年4月2 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 0 1 7年1 2月2 7日1 1时3 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在广州市增城区xx镇xx工业区xx厂二楼车间上班期间,因被害人熊某高无故抚摸其头发的挑衅行为而一时气愤,遂持工作中使用的剪刀向被害人熊某高身上丢去,致使被害人熊某高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双方已就民事赔偿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 0 1 8年6月5日以穗增检未检未刑不诉(2018]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属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双方已就民事赔偿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犯罪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卿律师首先建议家属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让对方出具谅解书,在律师的陪同下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受害方出具谅解书,律师在最快的时间内向公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取保成功。考虑到被告人未成年,又是女性,如果判刑对她以后找工作及对她心理,个人成长方面都有影响,而且这个案件情节轻微,故案件到了检察院,与检院经办人沟通后并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要求检院对黄某不起诉,最终,检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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