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19]xx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伟,男,1 9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 4 5 2xxxx,汉族,广东省xx市人,xx文化,快递员,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x房。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 0 1 9年3月1 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 4日经龙圩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云、吴某良、李某谕、黄某文、吴某新、吴某开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 0 1 9年5月6日向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5日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 0 1 8年4月份开始,莫某云、李某谕、吴某良、黄某文(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梧州市长洲区火车站附近李某谕的养猪场和黄某文位于藤县藤州镇积和村的老屋制造邻氯苯基环戊酮(简称邻酮)。2 0 1 9年1月2 7日,梧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藤县藤州镇积和村黄某文老屋抓获莫某云、黄某文,现场扣押了邻氯苯基环戊基酮49. 32千克及溴素等物品。在莫恭云在制造邻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庄某伟传授制造邻酮的方法给莫某云。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案件点评:
庄某涉嫌制造毒品被广西警方从广州白云区把人带回广西梧州,犯罪嫌疑人家属找到卿律师后,卿律师多次会见庄某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取保候审,由于涉案人员较多,公安不批准取保候审,检察院也批准逮捕了,但卿律师还是坚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在逮捕后的几个月中,卿律师与团队邱律师多次跑广西梧州,多次与公安经办人和检察院经办人沟通和递交法律意见书,最终等来了不起诉的好消息,关押7个多月无罪释放。
主任律师:卿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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