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83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刚,男,19xx午x月x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为广州市黄埔区xxx。2010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于201 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案于201 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为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xx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xx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邹某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刚及辩护人卿爱国,被告人钟某,被告人邹某林及辩护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刚在其租住的增城区新塘镇南碱路夏埔西区九街2号的金源公寓409房内,容留被告人钟某、邹某林、谢某添(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后于当日下午1 6时许被当场抓获,在该房间床上金色纸盒内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2.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瓶,净重0.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包,净重0.05克,出某洛因成分;淡黄色粉末1包,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绿色粉末1包,净重0.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个棕色手提包内查获毒品一批(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净重3.8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晶体1包,净重0.73克,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植物1包,净重2.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和晶体混合物1瓶,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药丸1瓶,净重5.84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手机、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一批。
在被告人钟某黑色外套内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8.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在其居住的增城区xxx查获的“天天果园’’盒子内白色晶体1包,净重6.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天天果园’’盒子内红色药丸1包,净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在被告人邹某林身上一个王老吉铁盒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包,净重1.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药丸1包,净重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秦某刚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合计10.96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0.05克;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56.09克;被告人邹某林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41.67克。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邹某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被告人秦某刚是累犯、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秦某刚、邹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钟某辩解外套里的毒品是秦某刚交给自己的,但对于具体原因,其在庭审过程中先辩解:一开始毒品放在桌子上,后秦某刚让我帮忙拿一下,到楼下再还给他,我不好意思拒绝;后称该毒品是秦某刚卖给其的。
被告人秦某刚的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外套里的48.92克毒品是秦某刚卖给他的,钟某的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且钟某所称的支付宝转账4000元是毒资,但按市场价,4000元买不到约50克冰毒;2、被告人秦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
被告人邹某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刚在其租住的增城区xxx内,容留被告人钟某、邹某林及吸毒人员谢某添(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后侦查人员于当日下午16时许到场抓获上述人员,并在现场房间内缴获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10.96克及海洛因0.05克。
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钟某掉在地上的黑色外套衣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8.9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36克,在被告人钟某位于新塘镇xxx房里查获甲基苯丙胺6.3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49克。
经辨认,秦某刚对钟某、邹某林分别作了指认;另对毒品作了确认。
10、被告人钟某的供述:2017年3月20日下午14时许,我打电话问刚仔(秦某刚)到他那里去玩,下午1 5时,我先去秦某刚吃饭的地方找到他,和他一起去到他租的409房,我见到桌面有个吸毒壶,就和秦某刚一起吸毒。过了一会就有两名男子一起来吸毒,到下午16时50分左右,有警察来到把我们带回派出所。后警察在3月3 1日1 8时许到我住处的房间衣柜里搜到一批毒品,这些东西是一个叫沈某坤的人放我那里的。
另钟某先供述不知道涉案的黑色外衣是谁的;后称该外套是秦某刚的,秦某刚在他的挂包里拿毒品放外套里准备走时,刚好接到电话,不久有警察进来把我们抓住;后供认该外衣是自己的,当时在吸毒,秦某刚把这些冰毒拿出来放在房间桌子上,我就把这些毒品藏到我衣服的衣领下,秦某刚也是知道的,他说帮他把这些毒品拿到楼下去。在庭审中,钟某供述这些毒品是秦某刚卖给其的。
经辨认,钟某对秦某刚、邹某林分别作了指认;另对现场、毒品作了确认。
11、被告人邹某林的供述:3月20日4时许,我到xxx房看到秦某刚和“胖子’’(钟某)在吸毒,我就过去一起吸。后来我有事出去一下.“老虎’’打电话来问我在哪,我约他去xxx,后我回到公寓楼下和“老虎”一起上楼,进房几分钟后就有警察冲进来把我们抓获,并在我裤子右边口袋里缴获两包冰毒和l包麻古。我进房间时,看到那件黑色外套挂在钟某坐的椅子上,但是谁的我就不清楚了。
经辨认,邹某林对秦某刚、钟某作了指认;另对现场、毒品作了确认。
关于被告人钟某的辩解,经查,其自侦查阶段至庭审中,对于黑色外套的归属及毒品来源说法不一,且其在庭审过程中质证阶段突然提出该毒品是秦某刚卖给其,但经补充侦查亦仍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说法;被告人秦某刚供述该黑色外套是被告人钟某所有,被告人邹某林供述当时黑色外套挂在钟某的座位后,被告人钟某亦对此确认,只是对其中的毒品来源作不同辩解,综合全案证据,可认定被告人钟某持有该黑色外套,亦应对黑色外套中的毒品承担相应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秦某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秦某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6.09克,被告人邹某林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1.67克,其行为均分别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刚、钟某、邹某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刚、钟某、邹某林均自愿承认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秦某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午3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邹某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午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四、 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合计108.72克、海洛因0.05克及电子秤、包装盒、手提包、吸毒工具等物,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案件点评:
秦某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案件的审理中,同案人钟某当庭指证在房间的黑衣服及衣服中48.92克冰毒是秦某刚的,且是秦某刚卖给他的,有支付宝转账4000元毒资证明,辩护人被钟某当庭指认秦有贩卖毒品没有半点准备,当即想出策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随后及时去会见秦某刚,经充分沟通,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按市场价钟某所转的4000元买不到50克冰毒,2.在被告人秦某刚否认的情况下,以现有证不足以证明秦某刚有贩卖毒品给钟某,最终,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秦某刚有贩卖毒品给钟某,如果秦某刚贩卖毒品成立,就这一个罪名可能要判到十四年左右,加上数罪并罚和累犯、毒品再犯可能判到十六年,所以该案由律师的介入,最终秦某刚排在第一位的二个罪名、累犯.毒品再犯从重情节只判了二年八个月,而第二被告判了七年。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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