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卿爱国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得知陈某隆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起诉,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对陈某隆涉嫌诈骗罪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向报案人叶某娟借款时,支付宝到底有无余额及余额有多少的事实未查明清楚。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隆陈述,其当时向报案人叶某娟借款时,支付宝里确实有50万元,并且发了截图。在此之后,才把这50万元转到非法赌博网站。这与其在2019年3月12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实质钱已经转到非法网站被冻结了”)不一致。究其原因,据陈某隆陈述是受到侦查人员的诱供,才会改变说法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报案人叶某娟于2019年2月11日陈述“陈某隆把帐号上的50多万给我看”,但是在其报案材料中并无这一材料。其在2019年6月19日陈述“然后他把支付宝余额的页面截图(显示余额为163779.61元)发给我”。关于当时支付宝余额的事实,叶某娟前后陈述不一致。
因此,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向报案人叶某娟借款时,到底有无余额及余额有多少的事实并未查明清楚,而这一事实对于本案结果的认定有直接影响。
2、报案人叶某娟是否知道借款用于投资到非法赌博网站。
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2019年2月16日供述,“我以前借过叶某娟的钱,还有8万左右没有还给她,我说如果她帮我冲开我被冻结的账户,我就还给她所有的钱,并给她赌博网站赢利的3成作为回报。”而其在2019年3月12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否认了这一说法,究其原因,陈某隆说是受到侦查人员的诱供,才改变说法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本案事实,报案人叶某娟知道借款用途,并想得到8万及3成赢利,叶某娟的目的很清楚,不存在错误处分财产的情形。同时,叶某娟多次转帐给陈某隆,如果说受骗,不可能一而三,再而三地转账,这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
报案人叶某娟的姐姐叶某某在2019年9月4日的笔录中,明确地陈述了叶某娟知道陈某隆借钱用于赌博网站。证实了叶某娟清楚借款的目的,不是诈骗案的被害人。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1、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微信聊天中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
2、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向报案人叶某娟所借的每一笔款,都备注了“借款”。
3、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多次通过发红包的形式向叶某娟偿还部分借款,如果
有诈骗的想法,要么不还款,要么不会那么多次偿还借款。
4、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地告诉了叶某娟详细住址,证实其有偿还的意愿。
5、案发前后均与报案人叶某娟联系过,并无逃匿的行为。
三、报案人叶某娟的陈述存在矛盾,是不真实的。
1、如前文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当时发给其的支付宝余额截图,其陈述前后明显不一致。
2、据犯罪嫌疑人陈某隆陈述,在与叶某娟恋爱期间所借的8万,也是投资到网站,并没说要给其妈妈治病。这与叶某娟的陈述不一致。
3、据犯罪嫌疑人陈某隆陈述没有要挟叶某娟,其本意是借了这么多钱,想与叶某娟的家人商量如何偿还。这与叶某娟的陈述不一致。
所以,结合前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犯罪嫌疑人陈某隆的钱被冻结,报案人叶某娟因为没有及时得到预期所得,企图请求公权机关介入要回借款。
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与报案人叶某娟是前男女友关系,关系比较特殊,双方的身份信息都非常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叶某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否则,“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报案人叶某娟的姐姐叶某某在2019年9月4日的笔录中陈述,数次去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机关报案,但是佛山公安机关均不受理,即不予立案侦查,也就是说佛山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插手本案经济纠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四、犯罪嫌疑人陈某隆愿意还款给被害人,以化解矛盾。
案发前陈某隆明确地表示会还款给被害人的,案发后其仍然表示愿意还款给被害人,以此化解社会矛盾。
五、犯罪嫌疑人陈某隆的母亲患癌症,需要其照顾。
犯罪嫌疑人陈某隆的母亲患宫颈癌,正在接受治疗,需要亲人在旁照顾,以减轻疾病和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指控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第404条的规定,恳请贵院对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尽快释放当事人陈某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母亲患宫颈癌,正在接受治疗,需要亲人在旁照顾,以减轻疾病和精神痛苦。
以上法律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律师
2019年 8 月 12 日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隆,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xx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
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于2
01 9年4月2 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 01 9年6月6日、2 01 9年8月2 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 01
9年7月5日、2 01 9年9月1 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 01 9年5月2 3日、2 01 9年8月6日、2 01 9年1 0月1
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 5日。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隆于2016年欠被害人叶某娟8万元未还,自称2018年1
1月中旬开始在柬埔寨投资赌博网站,并将资金不断转入赌博网站。2 01 8年1 2月2 7日2
1时许,陈某隆通过微信联系被害入叶某某,称其支付宝账户有50万元被冻结,以偿还被害人叶某某8万元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信任,多次要被害人叶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现金转入其支付宝账户,谎称后续会将现金转回被害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害人叶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xx街xx号xx房,通过手机支付宝分别14次转账到陈某隆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105177元。2019年1月2日,被害人叶某某仍未收到陈某隆欠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2
2日,陈某隆在中山市xx镇xx栋xx座xx房内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隆不起诉。
扣押苹果手机一台、建设银行卡一张,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以穗番检公刑不诉[ 2019]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某隆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隆不起诉。
2019年10月30日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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