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帅,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王范乡。因本案于2011年3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是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3月18日凌晨4点,被告人刘某帅在本区大岗镇广州市恒路杰精密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期间,因工作问题与同事被害人焦某邦发生口角,焦某邦拿一块副轴承毛坯料(铁模具)砸向刘某帅,但没砸中,刘某帅也用副轴承砸向焦某邦的左腹部,将被害人砸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归案后,刘某帅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辩护人卿爱国认为被告人有初犯、归案后如实交代、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帅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帅及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卿爱国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点评:本案中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全部意见并适用缓刑。但还有一个不为人知的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达成赔偿协议;另一方面就是被告人要认罪态度好,本案中律师为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磨破嘴皮,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还有辩护律师当庭也提出受害人一方也存在过错,最终,一件可能判3年以上的案件,被告人能在几个月出来,受害人一方也得到合理的赔偿,社会矛盾也得到化解,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就该案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是不可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因此,遇到刑事案件找到有经验的律师非常重要,处理的不好可能判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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