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92民初19885号
原告: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711-712。
负责人:卿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春,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稻草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兵凡。
原告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泽所)与被告北京稻草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草牛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泽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春在线参加诉讼。被告稻草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泽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稻草牛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中泽所名称权的行为;2.判令稻草牛公司向中泽所赔礼道歉,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在商务网库的首页位置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3.判令稻草牛公司向中泽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15600元;4.由稻草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稻草牛公司是荟萃网库的认证、经营主体,商务网库(以下简称涉案网页)是荟萃网库旗下的网站。涉案网站未经中泽所授权,将中泽所的相关信息发布在其网站上,且稻草牛公司发布的信息与中泽所现在的信息并不一致,社会公众在搜索中泽所的名称时,极大可能会点击到涉案网站上的信息,不但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定的误导,亦严重侵害了中泽所的名称权。
稻草牛公司未作答辩。
中泽所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稻草牛公司未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荟萃网库域名为hc23.com,ICP备案的主办单位为稻草牛公司。涉案网页名称为商务库网,对应二级域名sw.hc23.com。
(2021)粤广南粤第4457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3月10日,在百度首页搜索栏检索“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从上往下数第12个搜索结果“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进入涉案网页。涉案网页内有多地的网库链接,有多个与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关的广告悬窗。庭审中,中泽所确认涉案页面已经被删除。涉案页面所在位置为商务网库>中山商务王珂>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涉案页面记载了企业名称、所述网库、联系人、主营产品、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公司传真、网址和企业介绍等等。其中手机号码需要点击查看,网址为涉案页面的网页链接地址。中泽所称页面所示地址为公司旧地址,目前已经搬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公司传真均非其律所或律所律师的联系方式。中泽律所支付了公证费600元。
中泽律所委托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稻草牛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害中泽所名称权的责任;如需承担,应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中泽所经相关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其名称是其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稻草牛公司在涉案网页中确实使用了中泽所的名称、简介等信息,且展示的中泽所联系方式均不准确,本院无法认定稻草牛公司系合理使用中泽所的名称。稻草牛公司通过提供中泽所得介绍页面,并在介绍页面植入其自身网站地址、广告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用户流量、增加广告收入,存在不当,侵犯了中泽律所依法享有的名称权。
其次,稻草牛公司侵害中泽所的名称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如下:一是删除网页。稻草牛公司已经删除涉案网页,中泽所该项请求已经得到实现,本院不再予以支持。二是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商务网库,中泽所诉请稻草牛公司在涉案网站的首页位置连续30日发布致歉声明,与侵权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相符,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内容由本院审核。如稻草牛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稻草牛公司负担。本院已经判令稻草牛公司在涉案网站首页位置进行道歉,中泽所另要求稻草牛公司出具纸质声明,本院不再予以支持。三是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泽所未就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进行举证,本院根据稻草牛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酌定5000元。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中泽所诉请的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15000元,鉴于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本院综合考量中泽所的业务性质、侵权行为的方式、调查取证工作的内容等因素,依法酌定稻草牛公司支付中泽所委托律师费用8000元。中泽所诉请的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6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泽所的部分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请或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已经得到实现,本院不予支持。稻草牛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稻草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务网库的(二级域名:sw.hc23.com)首页位置连续30日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北京稻草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被告北京稻草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北京稻草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负担289元,被告北京稻草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