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协议条款涉及的内容非常特殊,不仅对传统法律提出了重大挑战,而且危及到伦理道德与家庭价值观念的稳定。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代替他人怀孕的所谓代孕母协议,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该法律行为无效,但现实中确有有不少案例,本人也接到不少有关代孕的案件咨询。
此外,代孕协议还存在许多社会危害:1.代孕将女性与儿童视为物权客体,把女性充当生育工具,儿童则被当做商品贩卖,无异于买卖器官与贩卖儿童,代孕甚至为卖淫、嫖娼等严重的刑事犯罪披上合法的外衣;2.代孕人为的割裂了自然生殖的过程,使不同人的精子、卵子与子宫任意组合,打破了传统的亲权结构,导致了混乱的伦理关系,使得代孕子女处于多个父亲与母亲的尴尬状态中,最终威胁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3.代孕有损人格尊严。4、代孕产生很多法律纠纷,任致社会矛盾。代孕的初衷虽然是帮助不孕、不育、及年纪大的无法生育的家庭实现拥有子女的美好愿望,但是实践中代孕却屡屡危及代孕母亲与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与人格尊严、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矛盾和不和谐的因素。为代孕是女性向父权思想屈服的产物,女性完全沦为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代孕是对弱势群体的剥削。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良好社会应该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与需求,但代孕却与此背道而驰。代孕母亲一般来自经济贫困家庭,这些女性为了获得高额经济报酬而不得已从事代孕。十月怀胎本身就充满了风险与不确定性,加上地下代孕中介的克扣,代孕女性的身体与生存状况陷入更加恶劣的境地。
“上海龙凤胎案”虽然是我国众多有关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小案例,但是随着不孕不育率的逐年攀升,我国社会对代孕的需求率必然会不断增长。这个判决为我国代孕纠纷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我们不应过分关注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而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最关键最首要的位置,从而解决相关民事法律问题,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应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咨询,以便及时合理合法的解决。
(作者: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