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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的条件和考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条解读】

1.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处刑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是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意义上说,缓刑也可以说是刑罚执行制度。


2.根据第72条规定,缓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一人判决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缓刑还要确实不再危害社会,具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使用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述条件如果都符合,就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宣告缓刑可以同时宣告禁制令。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若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5.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在决定缓刑的同时,必须确定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一定期限,这就是缓刑的考验期限。


6.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一下,但是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的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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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爱国主任个人微信

卿爱国主任简介:

图片湖南省邵阳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部分成功案例如下: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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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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