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3. “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4. “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5.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
6. 如果该案自诉人未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7. “事实清楚”,是指有明确的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整个犯罪事件的经过。
8. “足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9. “缺乏罪证”,是指没有证明犯罪的证据和犯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等情况。除此之外,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等情况,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10.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11.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指不是出于客观上原因,而是有意不出席法庭,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指没有向法庭提出申请并经法庭同意,在庭审过程中退出法庭审理的行为。
12. 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这里的“有疑问”是指审判人员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有合理的怀疑。
13. “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说服教育等工作,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调解应当出于被告人和自诉人双方的真实意愿,法院不得强迫其调解。在审判员主持下当事人协商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以前,当事人中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14. “自行和解”,是在法庭宣判以前,自诉人和被告人在法庭外自愿达成谅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自诉人应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撤回自诉。
15. “撤回自诉”,是指自诉人向法院控诉以后,由于某种原因,自动放弃法律赋予他的自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对被告人的控诉。自行撤诉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16.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向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
17. 反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同一案件的自诉人;
(2)被告人反诉所指控自诉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诉案件的案情有直接关系;
(3)反诉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反诉案件应当同原来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18. 对于自诉人撤诉的案件,不影响反诉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