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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赔偿46万元,法院全部驳回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04民初XXXXX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XX服饰商行,个体经营者陈XX,女,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周某,男,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XX服饰商行与周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的个体经营者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爱国、张如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使用原告的客户信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50227.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服装批发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XX还曾经营过广州市越秀区XX贸易商行、法雪服装商行。被告曾是陈XX的员工,跟随陈XX在XX商行、法雪商行及原告处工作,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该三家商行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私下与客户、合作工厂下单交易,给原告及陈XX造成巨大损失。2021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合作商上海代红服饰有限公司定制了13130套衣服的辅料,据原告测算每件衣服利润为34.29元,被告此次交易利润达450227.7元。2022年4月9日,被告签订《保证书》,确认私自获取原告等三家商行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利用这些信息获取了经济利润,承诺在3日内返还经济利益等。被告签订保证书后未按约履行,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原告诉状所称的客户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1.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有三个基本要件即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本案中原告应当明确具体客户信息的内容,但截至目前原告证据没有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举证。从原告提交的相关购销合同可知购销合同中的客户信息、客户地址、客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营业范围等都是可以通过正常网络渠道获取,且作为同一领域人员查到上述信息也是可以得到的,作为代理人也可以从企查查上查到上述相关信息。原告需举证证明其所称的客户信息与正常途径获取的区别,或举证证明其持有的客户信息有其他特殊地方。2.判断商业信息是否有商业价值,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信息不具有商业价值。原告庭前及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购销合同对应的客户上海代代红有限公司是不是属于原告自己的客户从其证据中仅有一份购销合同,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相关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仅以其与当事人有长期保持稳定的交易关系主张特定客户为商业秘密不予支持。更何况本案中原告仅仅提交了一份2019年8月的合同订单,连长期稳定都没有达到,从与该客户的合同交易情况看,原告也没有就该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进行举证。最后从该购销合同内容看上海代代红公司的角色是供货商,而不是采购商,也就是说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是买进行为,而不是卖出行为。买进行为是已方付款,不会获得利益。同时上海代红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也不会因为有其他第三方通过其采购物料而影响或阻碍原告采购物料的可能。3.原告对于所谓的客户信息是否有采取保密措施并未举证,据我方证据材料看其并未作出保密措施。首先,被告虽然有在原告处工作,但原告与被告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也未通过制定相关公司规章制度或通过培训书面告知或其他方式要求被告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其次,原告也并未将所谓的客户信息单独罗列分类保存或通过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解除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进行区分或管理再次,原告并未针对相关信息及保存信息的再提起进行限制使用或访问、复制等措施最后,在被告提出要求离开公司时原告并未要求被告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获取的客户信息或载体,要求被告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也就是说,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原告没有对所谓的客户信息进行任何保密措施。二、原告诉称被告利用其客户信息进行私下交易无事实依据,被告也不存在使用原告客户信息的情形。1.被告并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2.被告虽然在在职期间有保留、保存部分工作资料,但保留的资料均是因为原告要求在非上班时间处理工作任务通过U盘拷贝,该事实原告是知悉的。但相关工作资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3.被告也未私自利用相关工作资料用于个人商业交易,原告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与其客户交易的相关事实。三、因原告无法证明其诉称的客户信息系商业秘密,相关客户信息也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同时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有利用其信息的交易行为,被告本身并未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也未就其损失进行举证,其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被告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明确商业秘密具体类型为客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用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由此可见,客户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应当符合秘密性、价值性、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三项构成要件。对于该三项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作出相应规定及列举。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客户信息。首先,原告对于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载体未能举证说明,且根据其庭审陈述,系存储于档口计算机中,包括客户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散见于历年文件夹资料中,未单独进行汇总统计,亦未见有特定的交易习惯、意向等;其次,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对所主张的客户信息采取了何等保密措施,未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保密措施,仅自称对于计算机密码知悉范围进行限制,亦无相应证据证实;此外,必须注意到,原告成立于2021年9月,根据双方陈述,被告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离职,即便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成立,其相应权利是否归属原告亦存疑。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出具《保证书》,构成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自认,其无需举证的问题,商业秘密属于绝对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并非基于当事人自认即可推定享有。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主张的信息尚不足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原告本案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其出具的《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原告可另循途径救济解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XX服饰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53.42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XX服饰商行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系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发生于个体工商户老板与员工之间而且有一定的亲戚关系,经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的努力,法院驳回了原告个体工商户陈某高达46万元的不合理赔偿求,维护了我们当事人作为劳动者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此次诉讼也应当引起劳动者们的重视,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以免被追责一旦被法院认为侵害商业秘密从而被企业要求赔偿巨额损失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该花钱咨询律师或花钱委托律师的要好不犹豫果断的委托律师,有很多企业家或公司员工因舍不得律师费,最后吃大亏,有些既赔钱又坐牢,因此,切勿因为害怕而轻易写下承诺书、保证书等自认,以免埋下隐患导致自身陷入不利境地。同时,作为公司或企业也应当对本公司或企业的客户信息及产品有自我保护,对一些即将离职员工的谨慎处理和防范措施,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企业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维权时,应当从三个基本要件着手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也即秘密性、价值性、已采取保密措施这三项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认定较为专业,且需要依托大量的诉讼实践经验来举证,如果企业起诉员工侵害其商业秘密,法院也会要求原告从这三方面加以举证,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该案被告人当初非常害怕被起诉,还被迫签下保证书,被告当时也因为害怕愿意赔偿原告100万,后找到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咨询,卿律师给他专业法律意见和信心,于是当即爽快的委托卿律师应诉,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挽回100万的损失,虽然委托律师花了律师费,但不要赔偿原告的损失,为被告节省了100万,也是非常值得,遇到法律问题还是要找专业的人处理,卿律师经常说:舍得,有舍才有得

(点评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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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年,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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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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