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官网,服务热线:020-31193802
 
 
行业新闻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资讯 >行业新闻
惠州市阳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审判缓刑

广东省惠州市武术教练殴打学员致重伤


案情简要:2021年3月26日17时许,因胡某1在训练课上没有按要求进行劈叉,阳X决定对胡某1进行惩戒,要求胡某1俯卧在地上,使用教练棍木棍朝胡某1臀部实施击打。由于胡某1反抗,阳X遂让旁边的助教马X、蒋X上前协助,由马X强按住胡某1的头和手,蒋X强按住胡某1的脚,在胡某1被按住无法动弹的情况下,阳X使用木棍朝胡某1臀部、大腿及小腿进行击打多棍,致胡某1左下肢左侧胫神经损伤、左侧胫神经麻痹、双侧大腿肌断裂等损伤。经鉴定,胡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2024年4月23日、19日,阳X、马X分别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阳X、马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阳X、马X故意伤害未成年一名,致被受害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其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阳X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马X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阳X、马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卿爱国、李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关于本案定性。第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第三,被告人阳X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第四,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好。第五,被告人阳X的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诚恳的赔礼道歉,并且已经谈好赔偿谅解的事情。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X、马X与蒋X(已逮捕,另案起诉)均为博罗县X武术馆的教练,其中阳X是总教练,马X与蒋X是教练。被害人胡某1是X武术馆的学员,由X武术馆提供武术训练及平日代管生活。

2021年3月26日17时许,因胡某1在训练课上没有按要求进行劈叉,阳X决定对胡某1进行惩戒,要求胡某1俯卧在地上,使用木棍朝胡某1臀部实施击打。由于胡某1反抗,阳X遂让旁边的助教马X、蒋X上前协助,由马X强按住胡某1的头和手,蒋X强按住胡某1的脚,在胡某1被按住无法动弹的情况下,阳X使用木棍朝胡某1臀部、大腿及小腿进行击打多棍,致胡某1左下肢左侧胫神经损伤、左侧胫神经麻痹、双侧大腿肌断裂等损伤。经鉴定,胡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2024年4月3日、11日,阳X、马X分别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4年7月9日,被告人马X赔偿受害人损失,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阳X赔偿受害人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了受害人胡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XX、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X、马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阳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阳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考虑二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于法有据,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二被告人的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赔偿情况、谅解情况等对二被告人予以量刑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马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意见要点摘录如下:

一、关于本案定性,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如下:

()X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理由和动机,只是在教育上、惩罚被害人时的行为手段不当,下手过重,导致被害人受伤。

()X主观上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是过失犯罪。

(三) 客观上,阳X使用少儿武术木棍击打被害人时,有卸掉力度并击打到被害人身旁的地面,实际击打到被害人身体上的次数及力度均有控制,说明其并无伤害学生的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事实,构成自首,在起诉阶段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低,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在羁押期间也深刻反省了自己,学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知晓了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尽最大努力化解双方矛盾。


【办案历程】

一、侦查阶段

该案发生在2021年3月底,3年后的当事人阳某在公安机关打电话后在青岛投案自首,后羁押在惠州市博罗看守所,其父亲委托了当地的律师会见后,觉得律师不是很专业,于是在网上找到广州市刑事律师卿爱国主任,与卿爱国主任见面沟通考察后,觉得该律师是专办刑事案件的,且是律所主任亲自接待客人、亲自分析把关案情,应该是比较精准和有权威性,于是决定聘请卿爱国主任团队代理,当天上午签订合同,第二天律师派李可律师去会见,了解到当事人已经在公安做了三次笔录,李律师详细问了案件细节,并叮嘱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大概两个小时才结束会见。

然后又马不停蹄前往办案单位与经办警官当面沟通,负责本案的警官年级稍长,语速非常之快,其不认为我方当事人构成自首,理由是当事人没有如实供述。但根据我们与当事人的接触,当事人并没有隐瞒的事实,不然也不会投案自首。经过长时间的沟通才弄清是因为案发时间已有三年之久,当事人对于一些细枝末节上已经在记忆上产生偏差,经办警官天然的正义感又难免会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从而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

李律师请求经办警官能够再给当事人一次机会,再提审一次,但经办警官拒绝了,他认为案件已经足够清晰,无需再次提审。事已至此,我们也只能在后续的会见中反复提醒当事人在面对检察官时能尽可能详细的如实供述。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到检后,我们立马进行了阅卷,认为事实方面证据确凿,因案情相对清晰,审限很短,我们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解释何为认罪认罚制度后,结合本案当事人的情况,充分配合检察官开展认罪认罚具结的工作。所幸当事人在检察官后续提审时按照我们的指导及时作出补救,检察官认可我们的意见,认为阳某有自首情节。


然后我们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如何与受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赔偿谅解的事宜上,这应该是本案最为艰难的部分,阳某家属难以接受高额的赔偿金,也犹豫在支付如此超出家庭负担的赔偿金额后,是否真的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一个满意的结果----缓刑,也因为律师年轻而担心案件能否办好,每次李律师与家属沟通后,家属还要与卿爱国主任沟通才放心,其实有拉了微信群,卿主任都注意群里的信息,经常与委托人说让他放心,而委托人的确也非常相信卿主任的意见。而受害人家属不得不为受害人从此落下永久残疾的未来考虑,双方因此僵持不下,迟迟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合意。

此时律师作为双方沟通的桥梁和抱着化解双方的矛盾,也完全能够理解双方为人父母的拳拳爱子之心,我们首先与检方进行沟通,根据检方的意见与当事人家属开展思想工作,随后我们与受害人和受害方的律师进行沟通,表达了我方家属希望能够达成赔偿谅解的意愿,只是当事人的家庭情况难以负担,请求受害方能否降低赔偿金额,如果达成赔偿协议,对双方都好,如果达不成赔偿谅解协议,两败俱伤的结局。


三、审判阶段

因本案采用的是速裁程序,由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好,律师又申请延期审理,开庭前卿爱国律师又在庭上与主审法官交换意见,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打未成年人,影响及其恶劣,后果严重,哪怕赔钱也不也不宜使用缓刑,开通后卿律师及时将法院的意见反馈给被告人家属听,被告人家属知道法院的意见后更加不愿意赔偿,但卿律师坚持做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要求其家属赔偿,提出几点意见:1.与其家属说换位思考,如果是别人打了你儿子你怎么想?2、现在不赔,法院判的重,判4年6个月,坐了牢出来还是要赔,受害人还是会起诉,现在赔了还可以从轻处理,赔了后哪怕没判缓刑的话判三年的机会很大。3、赔偿后争取缓刑的机会很大,为什么不去争取呢?最后家属认为卿主任讲的非常有道理。赶在开第二次庭前赔偿。短短几日后,举行第二次开庭,那天是周二,没有当庭宣判,但就在开庭后几天当事人家属接到法院的通知,让她们周五可以去接人了,从4年6个月到缓刑,少坐4年多,如果不听律师意见和建议,对双方都不好。

//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个人照.png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


- -



广 

139-2233-1600  

1www.qinaiguo.com

2www.zhongzels.com

广6561603-16065线B150


广  

139-2233-1600 

广18--20


广

139-2233-0179

广2广广






END


律所微信.jpg


发布时间:2024/9/3
 
打印』 『关闭
 
 
 
关于共建
> 律所简介
> 组织架构
> 企业文化
> 律所环境
> 相关资质
刑事案件
> 取保候审
> 不逮捕/不起诉
> 缓刑
> 减刑
> 上诉改判
> 死刑案件
> 刑事控告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新闻资讯
> 刑事资讯
> 律所新闻
> 法律知识
> 媒体报道
共建律师
> 高级合伙人
> 共建律师
> 实习律师
> 律师助理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图
> 信息反馈
版权所有: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020-31193802,13922330269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79号101房之二(天河区看守所路口)   粤ICP备17131351号  技术支持:粤企科技
 
 
官方微信
微信名:共建律师
微信号:gdgj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