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武术教练殴打学员致重伤
案情简要:2021年3月26日17时许,因胡某1在训练课上没有按要求进行劈叉,阳X决定对胡某1进行惩戒,要求胡某1俯卧在地上,使用教练棍木棍朝胡某1臀部实施击打。由于胡某1反抗,阳X遂让旁边的助教马X、蒋X上前协助,由马X强按住胡某1的头和手,蒋X强按住胡某1的脚,在胡某1被按住无法动弹的情况下,阳X使用木棍朝胡某1臀部、大腿及小腿进行击打多棍,致胡某1左下肢左侧胫神经损伤、左侧胫神经麻痹、双侧大腿肌断裂等损伤。经鉴定,胡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2024年4月23日、19日,阳X、马X分别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阳X、马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阳X、马X故意伤害未成年一名,致被受害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其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阳X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马X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阳X、马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卿爱国、李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关于本案定性。第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第三,被告人阳X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第四,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好。第五,被告人阳X的家属已经向被害人诚恳的赔礼道歉,并且已经谈好赔偿谅解的事情。
……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X、马X与蒋X(已逮捕,另案起诉)均为博罗县X武术馆的教练,其中阳X是总教练,马X与蒋X是教练。被害人胡某1是X武术馆的学员,由X武术馆提供武术训练及平日代管生活。
2021年3月26日17时许,因胡某1在训练课上没有按要求进行劈叉,阳X决定对胡某1进行惩戒,要求胡某1俯卧在地上,使用木棍朝胡某1臀部实施击打。由于胡某1反抗,阳X遂让旁边的助教马X、蒋X上前协助,由马X强按住胡某1的头和手,蒋X强按住胡某1的脚,在胡某1被按住无法动弹的情况下,阳X使用木棍朝胡某1臀部、大腿及小腿进行击打多棍,致胡某1左下肢左侧胫神经损伤、左侧胫神经麻痹、双侧大腿肌断裂等损伤。经鉴定,胡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2024年4月3日、11日,阳X、马X分别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4年7月9日,被告人马X赔偿受害人损失,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阳X赔偿受害人损失,二被告人均取得了受害人胡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XX、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X、马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阳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阳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考虑二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于法有据,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二被告人的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赔偿情况、谅解情况等对二被告人予以量刑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马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意见要点摘录如下:
一、关于本案定性,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理由如下:
(一)阳X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理由和动机,只是在教育上、惩罚被害人时的行为手段不当,下手过重,导致被害人受伤。
(二)阳X主观上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是过失犯罪。
(三) 客观上,阳X使用少儿武术木棍击打被害人时,有卸掉力度并击打到被害人身旁的地面,实际击打到被害人身体上的次数及力度均有控制,说明其并无伤害学生的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事实,构成自首,在起诉阶段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低,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没想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在羁押期间也深刻反省了自己,学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知晓了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尽最大努力化解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