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xxx 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林某年,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程度,广州x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地广东省xx市xx区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林某年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2年4月10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2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x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于2010年9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是研究和试验发展,实际经营地是广州市越秀区XXX,犯罪嫌疑人林某年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
2017年,林某年接受广州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xxx公司)工作人员庄某欣(另案处理)的提议,在xxx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同意以xxx公司的名义向广州市科技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林某年与xxx公司约定,由xxx公司为xxx公司代理申报,如果xxx公司通过申请程序,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取得财政补助,则补助资金由双方平分。后xxx公司为xxx公司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xxx公司经有关部门评审后,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获取财政补助人民币 300000 元。
后经广东省审计厅审计,发现xxx公司提供了虚假申请材
料,在申请材料中虚报职工人数和企业收入。
2011年12月3日,林某年到公安机关投案。
破案后,林某年退还赃款人民币3000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2年7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林某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本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