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能否认定为自首
自首,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那么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再次自动投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这里还有两种情况,一是脱保后,又自动投案;二是脱保后,被抓获归案。
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脱保后,又自动投案。
脱保是指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履行取保候审的义务。由于脱保行为给司法机关办案增加了成本,也反映出行为人认罪、悔罪不彻底。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4-1-179-006号温某平故意伤害案的裁判要旨: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控制前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归案接受审判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抓获,而是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是最终主动归案的方式恢复了最初的将自己交由国家处置,潜逃行为并没有实质上否定自首的成立,客观上还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初的自动投案当然最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第二次自动投案实际上兼具了纠正和弥补先前的应履行被取保候审之报到归案义务和自动投案的双重属性,否定其自动投案性质,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有失公正。……面对最严厉的刑事惩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波动、纠结和反复,属人之常情。
也有学者提出相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又自动投案的,不符合刑法上自动投案的构成条件,不成立自首。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被告人在被法院取保候审期间脱保,表明其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制裁,丧失了自首构成要件的自动性,其后投案只是对其脱逃行为的补救,而且被告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此后脱保再主动归案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自首要求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又脱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其已失去自动投案的条件。
江苏检察网刊载的杨东文署名文章认为:自首后脱逃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从自动投案那一刻起,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得再有逃跑的行为,不管司法机关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自首立功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杨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要想认定为自首,在投案之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均不应有逃跑的行为,否则不应认定为自首。杨检察官还认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仅表明其不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主观恶性较大,属于量刑时从重情节。假如再认定为自首,很有可能损害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威性,不利于维护法律统一。杨检察官还说,自首后脱逃,如果认定为自首,会起到不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那些没有逃跑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而言显然不公。若认定为自首,将会误导民众在犯罪后可以先逃跑以换取日后自首的机会,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会误导部分心机不纯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然后再次主动投案来获得自首情节,产生负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以上可以看出,本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自首立功解释只是说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规定的不够详细,因此就存在多种可能性。
自动投案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立即逃跑,后被抓获归案,这显然不构成自首的自动投案条件,毋庸赘述。
自动投案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立即逃跑,后立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这显然可以认定自首。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脱逃,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如何认定?按照上述观点,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没有自动投案的机会,但笔者认为,强制措施只是为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脱保后,应当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变更强制措施,如决定逮捕,而不应否定行为人当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量刑情节。虽然脱保行为降低了诉讼效率,但仍然未违背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在行为人第一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价值已经体现。且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脱保系从重处罚情节,因此,笔者对上述杨检察官的从重情节观点并不认可。
笔者甚至认为,自首成立后,行为人脱逃导致脱保,即使被抓获归案,仍然应当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刑法对自首情节,仅仅是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行为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保,完全可以不予从轻处罚,让行为人为脱保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但绝不是直接否定行为人的自首情节。
还有投案自首后到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做无罪辩护,能否认定为自首呢?有些检察官和法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在哈尔滨市办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但到二审是我们提出自首的俩要件,认为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既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对自己所犯事实的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可以提出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二审也认为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