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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某贷款诈骗和合同诈骗俩个罪 ---获从轻处理判缓刑

 案情简要:

2022 3月 2023 5月L在中山市某地纠集S某J某共同商议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需要贷款套现且可能无偿还能力,仍利用他人名义向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虚构车辆购买需求、隐瞒将会变卖抵押车辆的事实,与上述单位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或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并代为垫付首付款等费用,待放款提车后立即将车辆变卖套现后分赃,致使上述单位抵押权无法实现,且因实际借款人无力偿还而遭受财产损失,以此骗取资金或贷款。其中,L某负责与借款人联系及合同签订、S某负责垫付首付款等费用及提车、J某负责通过中介招揽借款人及变卖车辆。具体事实如下:

一、 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2023  2 月,L某S某J某明知C某(另案处理)可能无偿还能力,仍利用C某名义向被害单位广州租赁有限公司 以上述手段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回租)合同,待被害单位放款人民币 10 万元购买 1 辆汽车后,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将车以 10万余元变卖,与C某分赃后取得 6万余元 随后,C某无力偿还被害单位,致使被害单位资金损失共 7万余元。案发后,S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2.2023  4 月,被告人L某S某J某明知在校大学T某(另案处理)无偿还能力,仍利用T名义向被害位广州租赁有限公司以上述手段签订汽车融资租赁( 回租)合同,待被害单位放款 12万余购买 1 辆汽车后将车处置后分赃。 随后,T某无力偿还被害单位,致使被害单位资金损失共计 10万余 元。案发后,S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二、贷款诈骗犯罪事实

2023  5 月,L某S某J某再次利用T名义向被害单位丰公司以上述手段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待被害单位放款 15万余 元购买 1 汽车后,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将车11万余 元变卖,与T某分赃后取得 4万余 元。随后,T无力偿还被害单位,致使被害单位贷款损失共计 14万余 元。 案发后S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 16万余 元并取得谅解。

2024  4 月,L某J某S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S某缴获其用于作案联络的手机 1 部及涉案交车证明、购车垫资协议书等,从L某J某处分别缴获用于作案联络的手机各 1 部。 归案后,L某S某J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院认为,L某S某J某无视国家法律, 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又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L某S某J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均依法应当数罪并罚。L某S某J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S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L某J某在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S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S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S某J某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S某的辩护人所提,S某有坦白


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 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 五)项、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 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L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 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J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是近几年时间在广州、东莞、中山、番禺等地引起重大影响的涉车贷类诈骗案,利诱职业背债人贷款,一时间公安机关在2023年2024年统一收网在多地刑拘了众多嫌疑人。石某家属在嫌疑人被刑拘后,第一时间通过朋友找到卿主任团队。团队合伙人资深刑事律师卢翠玲受指派前后进行了逾十次的会见,保障了对案件的充分了解和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卷宗之后,在召开团队律师讨论会确定办案思路后经办律师及时与经办人沟通辩护意见,从证据角度分析,由于其中一个被害单位非金融机构,另一被害单位属“其他金融机构”,在案件的定性上或涉及两个罪名,分别为合同诈骗与贷款诈骗,量刑均不会超过三年(如都定性合同诈骗,涉案金额刑期为三年以上),最终,经办检察官在听取律师意见后,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为合并执行一年八个月。同时,辩护人将当事人及家属都有赔偿被害单位以获取刑事谅解的强烈意愿与经办人沟通,经办人同意如取得谅解可提缓刑建议。检察院愿意提出缓刑建议对案件来讲,已成功了一半。紧接着就是与被害单位的谈判争取拿到谅解。被害单位一个为日资企业,一个为国企。根据办案经验,与外资企业或国企沟通赔偿通常有各种因素的阻碍。前后逾一个月的时间,辩护人与两个单位进行了十几次艰难的、不厌其烦的谈判,最终,顺利帮当事人拿到了两个单位的书面谅解书。法院在收到谅解书后第二天,即对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处当事人缓刑,当事人当天得以重获自由出狱。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资深律师的把控主要方向和与被害人、检察院、法院的充分沟通,根本判不了缓刑,被告人涉嫌两个罪,从抓进去到处来一共6个多月,很少有两个罪名能判缓刑的,能尽快出狱对一名商人和一个家庭多么重要,有很多家属在委托律师时一味的想少付出,结果不好时还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卿爱国主任经常对客户说,只有努力去争取才有机会,不去争取哪有机会,没有资深律师的建议和帮助,吃亏了都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不舍哪有----得?(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卢翠玲律师、合伙人)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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