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冯某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xxx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贵,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xxxxxxxxxxxx,x族,x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住广西xx县xx镇xx村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刑事拘留;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5时许,被害人吴某继和郭某善、吴某友搭乘朋友郭某驾驶的粤xxxxxx白色大众小轿车途经105国道顺德区伦教世纪路口红绿灯路段,车将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郭某驾驶车辆偏离路线(压实线),与右侧车道同方向的被不起诉人冯某贵驾驶的湘xxxxxx号大货车发生碰撞,粤xxxxxx白色大众小轿车右侧车身损坏,交通事故没有造成双方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郭某、吴某继、郭某善、吴某友要求冯某贵下车,并提出人民币48000元的赔偿金,冯某贵见对方气势汹汹,就走到一边打电话叫郭某过来帮忙和对方协商,正和朋友宵夜的郭某带朋友“阿龙”(男,身份不详,在逃)从北滘林头乘坐出租车去到现场,郭某与吴某继协商赔偿金问题,此时陆续有约十名男子来到现场围观,于6时许,双方因达不成赔偿发生口角,现场一名穿浅蓝色带黑白色横纹短袖衣服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先动手拍打吴某继脖子,接着郭某和“阿龙”对吴某继拳打脚踢,双方开始打斗,冯某贵在旁观看没有动手。吴某继被打倒在地上昏迷不醒,郭某等人见状停止殴打,冯某贵乘机驾驶货车逃离现场。
2020年9月12日17时许,冯某贵接到传唤后与郭某自行到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继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事后,冯某贵、郭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居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
该案是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争议,双方本来可以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却气势凶凶,故被告人一方担心被打才请求好友到来出面协商解决,好友到来后却因协商不成一时冲动殴打他人致重伤后,双方分开。第二天被告人接到公安的电话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因对法律规定缺乏细节上的认知,在公安机关前后供述不一致,检察院认为他没有如实供述,导致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失败。经办律师与团队负责人卿爱国主任沟通后认为,这个案件还是有机会取保候审的,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经过本所律师多次讨论后,经办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逻辑思路,阐明法律规定及其背后立法意义,引导犯罪嫌疑人从从轻的方向去走,并建议给予被害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与经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后再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打电话叫朋友过来的目的不是打架,是叫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并不是过来打架的,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事发突然,朋友激动发生冲突打架,客观上也没参与打架,也没有指示朋友打架,犯罪嫌疑人哪怕被认定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和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犯罪案底。卿爱国主任认为,如果不把前期工作做好、不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案情,不与被告人沟通好认基本的事实,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最少判3年,所以说,案件处理的好与不好大方向很重要,律师专不专业、有无经验很重要、律师背后有无团队很重要,团队的负责人有无经验和能力很重要,不同律师办的案件结果还是相差挺远的,请律师不能一打电话就问判多少年,律师结案时判断不准确的。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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