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能人"现形记:13万"办事捞人费"背后的骗局
"这事包在我身上!"段某拍着胸脯向陈某某保证时,恐怕没想到这句话会把他自己送进监狱。这场始于广州市番禺区某饭店包间的"交易",最终在法庭上现出了原形。
2014年的某天,陈某某从银行取出13万元现金,在王某经营的饭店里,将这笔钱交给了自称"有关系"的段某。"钱我转交给律师了!"面对指控,段某信誓旦旦地辩解。他声称把钱给了肖某某案件的袁律师,还写了收条交给王某保管。但蹊跷的是,这张关键的收条最后竟被"当面撕掉",而袁律师也矢口否认收到过13万元。
法庭调查揭开了真相:袁律师确实收到过钱,但只有6万元,而且早就退还给了段某。证人万某某和谢某都证实,曾亲眼看见袁律师将钱退还给段某。更讽刺的是,王某虽然见过所谓的"收条",却连上面的签名是不是袁律师的都不敢确定。
"能人"段某的谎言被一一拆穿:
✓ 声称转交13万元却无任何证据
✓ 所谓的"收条"既没给被害人,也没留存
✓ 6万元退款的事实有多人证言印证
广州市某法院最终认定,段某虚构能"办事"的事实,骗走陈某某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段某是初犯,但1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处段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案情回顾: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害人陈某某丈夫肖某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段某经王某(另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后冒充军人身份,虚构认识很多领导可以为肖某某争取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以疏通关系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万元。期间,被告人段某介绍了袁律师为肖某某辩护,并给予袁律师6万元办案费,后因肖某某案件不能判处缓刑袁律师将该6万元退回被告人,肖某某刑满释放后得知被骗,向被告人段某追讨钱款遭其拒绝。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段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某否认指控事实,辩称其收到被害人陈某某的13万元后全部交给了袁律师,其后袁律师也没有退回任何款项给其;其也没有穿过军装。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辩称:1、被告人段某诈骗的数额为7万元。2、被告人段某是初犯、偶犯,并有意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对被告人段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害人陈某某丈夫肖某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段某经王某(另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后冒充军人身份,虚构事实称可以为肖某某争取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以疏通关系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万元。期间,被告人段某介绍了袁律师为肖某某辩护,并给予袁律师6万元办案费,后因肖某某案件最终没有判处缓刑,袁律师将该6万元退回被告人。肖某某刑满释放后得知被骗,向被告人段某追讨钱款遭其拒绝。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段某归案的时间、经过。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状况等;现场照片已向被告人段某展示。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段某位于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文明大街十五巷4号201房进行搜查,在段某居住的房间衣柜内发现有军绿色带黄边的长裤、长袖白色衬衣、蓝白横条相间的短袖衬衣,后对物品进行了扣押。
4、银行账户流水账单、交易明细、业务凭证,证实涉案人员肖某某、陈某某及被告人段某等人银行账户款项往来情况;其中肖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5月23日分四次在ATM机取款2万元,同年6月15日取款85000元;陈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7月17日分四次在ATM机取款2万元,卡取两次分别是5万元、2万元。被告人段某的农业银行于2013年12月30日转存一笔53523.74元,其余无大笔款项进账。
5、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律师费发票,证实陈某某委托袁律师为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进行辩护,签约时间是2013年7月8日,律师费是人民币1万元。
6、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底,肖某某因打架被拘留,孙某某说其老乡军人段某认识很多领导,可以把肖某某搞出来,并带了段某来介绍其认识,当时他们说花几万块钱能一个月之内把肖某某搞出来,其就相信了。从那时开始他们就经常来找其,说要跟什么领导吃饭,要求给他们经费,每次都是三、五千元,一共拿了5万元左右。7月初,他们又说因为肖某某的案件很复杂,是刑事案件,要求给他们13万元经费,并说8月15日肖某某就能搞出来,其答应了。7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和妹妹在其巴蜀小食店将13万元现金给孙某某和段某,但之后,肖某某还是被判了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当时其没有问对方要回钱,在肖某某出狱后才知道他们是骗钱的,之后问对方要回13万元,开始对方都承认收了钱,并说那钱都给律师,以后慢慢还,但肖某某问过律师,她说只收了1万元的律师费,后来再追问的时候,段某就不承认收过钱,连电话都没有听,于是其就报案了。段某是穿海军军装来见其的,军装上面有段某的名字。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段某是诈骗其18万元的人。
7、证人王某(外号“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5月,陈某某叫其帮忙找人将她丈夫肖某某搞出来,其就将段哥(段某)介绍给陈某某认识。之后6、7月的一天,其和陈某某、段某、谢某一起去到袁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委托袁律师代理案件,并签了委托合同和交了一万元律师费。后段某说帮陈某某老公弄出来要钱,陈某某也答应了;之后段某告知其要13万元,其就与段某、谢某一起找陈某某说,到7月下旬的一天,在陈某某的饭店里陈某某给了13万元段某,钱是其点过的。到8月初,段某给其一张收据,大概内容是“今收到13万人民币”,落款好像是袁律师的名字;其后来将收据给陈某某看了一下,但内容没有给她看到。其后,其不断向段某了解肖某某的案件。到10月底11月初,段某说袁律师不搞了,要退钱给陈某某,但陈某某坚持让段某帮忙。到12月6日,其将收据给回段某,段某当时还说肖某某案件在12月25日左右开庭,之后第二天就可以放出来。直到12月底,肖某某放出来后对其说段某骗钱。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段某是其介绍给陈某某认识的人,他收取陈某某13万元用于帮忙将陈某某老公搞出来。
8、证人陈德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孙某某说认识一名叫段某的男子可以帮忙将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其姐夫肖某某搞出来,所以其等在经营的巴蜀人家饭店里前后给了18万元孙某某和段某。在2013年7月17日左右一天,其和姐姐陈某某在工商银行分三次取款,一次5万、二次2万,另外手头现金有4万,加上平时对方不时来饭店拿3000-5000元的营业收入,总共有18万元,但最终段某并没有办成事情。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段某是诈骗其姐姐18万元的人。
9、证人袁律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8日中午,段某带着几个女人来律所找其代理案件,其了解案情后与家属陈某某谈好收1万元律师费并签订了委托书,后来是段某来交律师费的。之后一天,段某拿了6万元到其办公室对其说要帮陈某某的丈夫肖某某辩护判个缓刑,其表示办不到并说不能收钱,但段某一直叫其先收下钱,其就写了一张收到6万元的收条给段某。后来其多次叫段某取回那钱,段某就在8月的一天将其写的收条给其,但钱没有取回。到12月9日肖某某被判刑7个月,其又打电话叫段某来拿钱,段某就过来取回那6万元了。
段某是经他人介绍认识有两年,他出现都是穿一套白色的军装,上衣左胸处绣有“段某”名字。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段某是代缴1万元律师费和6万元办案费的人。
10、证人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中旬,有一名穿着海军制服的男子带着三个女的来找袁律师,其中一名女子叫陈某某,因为陈某某的老公肖某某被抓了,他们就委托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当时袁律师时间安排不过来,其就帮忙去会见了对方三、四次,其后都是袁律师联系委托人一方。合同约定是一万元律师费。
该男子每次都穿海军制服过来,其就叫他“兵哥”。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看到“兵哥”和一个女的来找袁律师,“兵哥”自称那个女的是他的老婆,后来在袁律师办公室,看到袁律师拿出报纸包着的东西给“兵哥”,并说这是对方之前放在这里的六万块钱,她没有办法帮肖某某判到缓刑,就把六万块全部退回给对方,并赶紧把钱退给当事人,又叫“兵哥”数钱,“兵哥”打开数了一下并收了钱,又说了几句话就和那个女的走了。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段某即“兵哥”。
11、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7月左右,其、段某、孙某某等人在陈某某的巴蜀人家小食店面谈,记得段某说过认识一袁姓律师,称要问过袁律师后才能决定能不能办理陈某某丈夫肖某某的事。后来段某带陈某某等人去找袁律师时其也一起去了,当天陈某某就跟袁律师签了委托书,但其没有见到交律师费。之后在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段某带其去到袁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其听到袁律师说了有关钱让段某取回去之类的话。当时见到袁律师确实是将一包东西交给了段某,但不清楚是什么东西,应该是一包钱。因为他们之间谈话时袁律师说了有关钱让段某取回去之类的话,当时还有一个女的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在场。其没见过段某穿过军装制服,他也没有说过自己是军人。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段某是由其介绍给孙某某认识,再由孙某某介绍给陈某某为陈某某丈夫办事的人。
12、证人钟某某(被告人段某的妻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不知哪月,钟村开饭店的女老板老公肖某某打架被抓,就找段某帮忙办取保候审,段某好像是介绍了一个叫袁律师的律师给肖某某老婆,对方答应段某如果能取保候审就给段某一万元好处费。后来其知道有一张袁律师写的收据,但没见过,也不知内容。段某没有说收了肖某某老婆多少钱,也没说给了袁律师多少钱。段某没有在部队工作过,之前是搞运输的,他妹夫在部队当兵。
1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被判刑释放后妻子告诉其期间曾委托一名叫段某的男子帮忙,并给了对方13万元,对方还在饭店吃喝拿钱,一共花了18万元,还说期间先后两次说其可以释放出来,但最后其都是被判刑了。于是其释放当天晚上就找了段某过来谈,当时在场的有其朋友肖树君、唐开平、孙某某的丈夫、段某的情人,段某当时说钱给了律师。后来其认为段某没有帮到什么忙就让他退钱,但段某就不承认收了钱,还说不认识其,之后就不听其电话。到2014年3月左右,其和肖树君问过袁律师段某给了多少钱,袁律师说没有收过段某的钱,只收了其1万元律师费。
14、证人肖某君的证言,证实朋友陈某某的丈夫肖某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听说孙某某和姓段的可以帮忙将人搞出来,但后来肖某某还是被判刑了。肖某某出来后了解情况就约了姓段的男子出来吃饭,在场的还有一名姓唐的男子、孙某某的丈夫以及姓段的男子带了一个女子一起过来,吃饭期间肖某某向姓段的男子提出因为没有帮忙办好事,让姓段的男子返回一点钱。当时姓段的男子也承认收了陈某某十几万元,但姓段的男子说钱花完了,钱是给了检察院还是法院的领导,现在没有钱还给肖某某。
15、证人敖某盛的证言,证实其曾搭载老板娘陈某某到银行取2万元,是因为老板娘的丈夫打架被抓的事情,老板娘找了孙某某帮忙找人,还有一名男子一起与孙某某过来拿钱的,那男子每次来都是穿着海军一样的制服。
16、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其介绍肖某某的老婆认识袁律师代理肖某某的案件,袁律师会见后说只能办成判缓刑,但要收取13万元的费用,肖某某的老婆答应了。后来肖某某老婆在她经营的小食店给其13万元,其当天就将钱送到袁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袁律师手写的一张收到13万元的收条,其将收条给了孙某某保管。在肖某某出狱后袁律师让其将收条拿给其,拿到后袁律师当面将收条撕毁了。后来肖某某问过其钱给了谁,其告诉他,并让他找袁律师。其没有在部队工作过,也没有穿过军装,其有亲戚在海军部队工作,他们给过军装其,但没有军衔标志的。
对于被告人段某否认指控事实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段某诈骗数额为7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1、据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及业务凭证等,可以证实其从银行取款的事实,同时证人王某、陈德琴的证言也印证了被害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给了13万元被告人段某;对此被告人段某亦供认在饭店收取了陈某某的13万元,对该事实予以认定。2、被告人段某供述称从被害人陈某某处收取13 万元后即转交给肖某某案件的代理律师袁律师,并称写有收条,并将收条交王某保管,最后拿回给袁律师当面撕掉,但袁律师没有退回其任何款项;对此证人袁律师证言称段某只是拿过6万元给其,其并写了一张收条给段某,后在所代理的案件有结果后通知段某过来取回了那6万元;证人万某某证言称在袁律师的办公室看见袁律师将6万元退回给段某;与段某一同去找袁律师的证人谢某证言也证实当时看见袁律师将一包东西给段某,从他们双方的交谈了解到应该是袁律师将钱让段某取回去。虽然证人王某证言称看过被告人段某所称的收条上写是收到13万元,但其对落款是否袁律师的签名不予肯定,现袁律师否认收到被告人段某给予的13万元,只是承认被告人段某曾放下6万元给其,但其后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即退回给段某,对此有证人万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且证人谢某的证言亦一定程度上印证看见袁律师退钱给段某,即关于袁律师收取被告人段某的6万元后又退回的事实有上述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确认;被告人段某供述转交13万元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其称拿到收条后不是直接交给被害人陈某某,而是交给证人王某保管的情节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转交13万元给袁律师的供述。3、被告人段某虚构能为被害人陈某某所托事项提供帮助而骗取被害人款项,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段某的辩解及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段某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被告人段某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段某处刑三年的意见,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段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30,0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争议焦点辨析:
一、诈骗金额的核心争议:13万元是否全部构成犯罪所得?
1.段某坚称将13万元转交袁律师,但袁律师仅承认收到6万元,并事后退还6万元;
2.关键物证收条缺失,仅有证人王某称见过收条但无法确认签名真实性。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本案中: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及在场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段某实际收取13万元;袁律师退款6万元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词形成印证,但剩余7万元无合理解释;法院采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仍全额认定13万元为诈骗金额,系因段某无法提供有效反证。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冲突:证词矛盾如何影响事实认定?
1.袁律师、万某某、谢某均证实仅6万元经手并退还;
2.段某主张13万元全数交付,但缺乏书证支持。
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对同一事实存在矛盾证言的,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袁律师退款6万元的事实被多名证人印证,具备高度可信性;段某关于剩余7万元的辩解因无证据佐证,形成“孤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三、书证缺失的证明责任:收条未提交是否导致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
1.段某声称收条交王某保管后被袁律师撕毁,但王某无法确认收条签名的真实性;
2.袁律师否认收到13万元,仅认可6万元往来。
法律分析:段某对收条去向的陈述违背常理(未交被害人留存、未拍照备份);关键书证缺失时,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链推定事实;段某未能完成初步举证义务,故其辩解被认定为“不合常理”。
四、量刑情节的裁量平衡:初犯从轻与全额退赃的司法考量
1.辩护人以“初犯”请求轻判,公诉机关建议3-5年,法院最终判处3年3个月;
2.13万元全额追缴是否影响量刑?
案件点评: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经常跟刑事案件家属说,亲朋好友被刑事拘留了,应该第一时间找专业刑事律师(但法务公司、法律网站、咨询公司的不能找,都不是律师,哪怕有律师,都是这些中介介绍的,要小心,没必要经过这些中介,不如直接找律师事务所),而不是第一时间到处找所谓的关系,找十个关系有九个半是假的;也和家人生病了应该第一时间去正规医院看医生,而不是去烧香拜佛,要相信科学和专业,不要相信迷信。不然最后耽误事情或延误病情,听一个比较熟悉的律所主任讲过,他们广东国方律师事务所就在广州番禺区看守所旁边,而且专门办理刑事案件,很多家属也去他们那咨询过,但有很多家属刚开始总觉得请律师没有用,到处找所谓的关系,花的钱也比找律师多几倍,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被骗了很多钱;也没起到任何作用;也有一些家属在被告人判了后感觉被骗了,又委托我们律师去追讨被骗的关系款,我们律所代理的控告的江苏籍雷某因丈夫涉嫌走私在佛山市被社会人员骗100万,南沙的李某因丈夫开设赌场被社会人员骗35万,出监狱后委托律师控告并要求对方退款,最后,我们代理后进行调解、协商、刑事控告追回被骗款。广州白云区李某帮人办事收款50万,没办成不退,我们接受客户马某委托后控告合同诈骗,最终公安将骗子刑事拘留。所以,卿律师再三提醒大家,有法律方面的事情,一定要认准找律师事务所,不要找社会上所谓的关系,也不要找法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法律网站上的中介、调查公司,毕竟律师专业,也不会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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