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官网,服务热线:020-31193802
 
 
死刑案件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件 >死刑案件
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方式的不同。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一、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缓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运用死刑的执行制度。


二、死缓怎样执行


对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考验期间内若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即可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制度。


如在缓期执行期间仍然有(故意)犯罪表现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9/2/10
 
打印』 『关闭
 
 
 
关于共建
> 律所简介
> 组织架构
> 企业文化
> 律所环境
> 相关资质
刑事案件
> 取保候审
> 不逮捕/不起诉
> 缓刑
> 减刑
> 上诉改判
> 死刑案件
> 刑事控告
>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
新闻资讯
> 刑事资讯
> 律所新闻
> 法律知识
> 媒体报道
共建律师
> 高级合伙人
> 共建律师
> 实习律师
> 律师助理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图
> 信息反馈
版权所有:广东共建律师事务所   热线电话:020-31193802,13922330269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398号105、106室   粤ICP备17131351号  技术支持:粤企科技
 
 
官方微信
微信名:共建律师
微信号:gdgjls